(吉隆坡1日讯)首相署今日向国会提呈《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一读,该法案赋予国家安全理事会更大权力,由首相主导的理事会若认为,大马境內任何地区面对安全威胁,导致该地区的人民、经济、重要建筑,或国家利益受到伤害,首相有权通过书面方式,颁佈该地区为「安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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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也能派出安全部队或任何必要的政府机构,进驻「安全区」。同时有权禁止任何公眾进入安全区,以及有权勒令安全区內的人士,搬迁至指定的地方以及进行宵禁。

法案指出,一旦一个被颁佈该地区为「安全区」,理事会有权委任一名执行主任,负责该地区的安全工作。

可搜查任何人士

安全区的执行主任,有权禁止任何公眾进入安全区,也有权勒令安全区內的人士,搬迁至指定的地方。

执行主任也有权指示安全区內的居民,在特定时段必须留在家中不得出门。

任何人士违抗以上指示者,可以被判罚款超过5000令吉,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在安全区內,安全部队有权管制任何行人、车子、船只、飞机的进出,或关闭任何通道。

安全部队也有权在没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及逮捕任何人士及住宅。

法案说,一个地区被宣佈为「安全区」后,最长限期为6个月,但首相可以在每6个月期限届满时,延长期限。

首相宣佈「安全区」后,需要在宪报上颁佈,並提呈国会;国会2院可以通过动议,解除「安全区」的宣佈。

首相也可以隨时宣佈撤消「安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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