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民都鲁8日讯)2艘船只在未取得当地海事局所发出准证下,进行非法海上输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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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涉案的49岁江姓船主,于今早向法庭认罪后,被判处罚款3万5000令吉,或监禁3个月取代,另1艘船只负责人则被谕令于明年2月3日出庭面控。
此控状是在1952年商船法令491B(1)(k)条文下成立,指被告于今年3月14日早上11时35分,在距离丹绒基都隆10.3海哩处的大马海域内,进行船与船之间,非法在海上输油之活动。
江某认罪后,在该法令491B(4)条文下被判处上述刑罚。此条文刑罚为最高罚款10万零吉或监禁最高2年、或可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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