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2日讯)第五被告黄礼荣辩护律师蔡小炜指,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当事人的唆使罪,更指控方对其当事人的指控是具有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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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炜律师在结案陈词中指出,此案的第三、第四和第七被告依然保持无罪释放,除非直到上诉庭(比高庭更高权限的法庭)做出判决以搁置该原判,不然3名被告的无罪释放,是保持原状。

其当事人黄礼荣是被控于2007年2月6日晚上7时至2007年2月11日下午1时,唆使7名被告及另外22名嫌犯(未落网)非法禁锢一名男子郭超发。抵触刑事法典109条文,并与365条文及34条文同读。

律师指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当事人有唆使他人犯案,而现在要‘移走’之前的判决已是太迟了。控方在案件审讯期间(上诉之前)的证据对其当事人是不成立的;更糟糕的是,根据案件审讯期间(上诉之前)的供词,第四被告黄德鸿(Ah Lek)是整个案件的主要角色。

因此,律师指控方对其当事人的指控是具有偏见的!

律师指,控方第16证人郭超发(阿发)的证词是可被质疑的。根据证人阿发供词指,他被被告们及另外22嫌犯殴打,而其身上的伤是由至少8种武器所造成,包括电蚊拍、藤条、点燃的香烟、铁锤、斗鸡刀、剪刀、一块钱硬币等。

他说,相信法庭依然清楚的记得,在案件审讯期间,第16证人曾因为背部严重受伤而不能坐太久。在他供证的时候曾因为说他的小解出血,这是因为那一次的“攻击”而造成的痛苦。

他进一步指出,法庭当时审讯也基于此而展期。

律师也说,据医生证人的供词也指出,受害者应该没有经历过所谓的疼痛。

根据控方第20证人,即查案管慕斯达发的证词指,在案件调查结果显示,第五被告和第16证人之间事端是因为债务问题而引起的。

黄礼荣出国不在场

律师指,控方在此案中并没有向法庭呈上任何电子数据的证据,以显示其当事人在案发期间曾拨打或接受相关的电话。

律师指,根据通话记录显示,第五被告黄礼荣和第16证人郭超发之间最后一通联络电话是在2007年2月6日,也就是其当事人(黄礼荣)在前往菲律宾的前一天。从其当事人护照上出入境记录是可以证明,案发期间其当事人不在场的证据。

律师也说,针对第16证人欠债的事件,其当事人也没有透过民事诉讼来追讨,是因为害怕不知道第16证人又会对他做出什么样的指控。同时,有关文件也证明了第16证人所欠的债务。

律师也说,针对第16证人郭超发指控其当事人欲控制煤气市场,即将煤气售价23令吉调升至43令吉,控方也没有进一步证明证人的说法。因此,律师指证人郭超发的说词是属于“空谈”。

最后,律师要求法庭宣判其当事人唆使他人非法禁锢和抢劫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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