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5日讯)法律允许公众行使自卫权利,但也阐明过度使用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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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玛汀警监说,公众必须在合理的情况下,如在本身或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能进行正当的防卫,以免惹上官非。

他称,我国刑事法典96及97阐明,如果觉得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那行使自卫权没有错,而其中97条文更指出,每个人都有自卫权,以免遭受身体上的伤害或阻止财物被偷,或面对抢劫破坏等。

公众不能操纵法律

在刑事法典第98条文下,任何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即使面对不足法定年龄或心智不健全或醉酒者的攻击,都有同样的权利进行自卫。

唯这些正当的防卫受到刑事法典第99条文的限制,在该条文(1)至(4)都分别阐明,不能过度使用武力进行自卫,必须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自卫。

在第99(3)条文下阐明,如果你有时间或机会寻求执法单位的保护,比如联络到警方,就没有权利说为了自卫而杀人或伤人,你不能将法律操纵在自己手中。

第99(4)条文下也阐明公众不能使用超过当时情况的武力来进行自卫。

勿暴力对待求饶窃贼

举例窃贼进入你家,你逮捕了他,或是窃贼向他投降求饶,你就不能对他使用暴力,否则就属违法。

在面对强奸、违反自然性行为、绑票、非法禁锢等,都可以进行下当自卫,公众也可以为自己的财产,比如面对抢劫、夜间破屋行窃、纵火(船、建筑物、货仓)、偷窃或非法侵入私人地带、可致死或伤害事件而进行防卫。

古玛汀举例于2002年的1宗案例,1名81岁的著名律师巴旺星于当年6月7日下午约4时30分,他乘坐媳妇驾驶的轿车,从吉隆坡拉惹劳勿路返回住家,途中遇上1辆从左侧超车的摩托车,其媳妇情急下鸣笛示警,结果引来对方不满,一路追逐车子约3公哩,双方停在孟沙马洛夫路对质。

33岁的摩托车骑士哥巴拉基士南手持木棍被指企图攻击巴旺星,结果遭巴旺星开枪射杀。

巴旺星被控谋杀,但最后巴旺星圈定自卫杀人,最终被判无罪释放,

唯他指出,不要总以为有人敲打你的车,就以为对方要杀你,如果有机会,你应该去警察局求助。

“因为最终你必须要证明你是在被攻击的情况下才自卫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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