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light]作者:郑庭河[/high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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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不能因几家恐怖组织的暴力行径,就认定某个宗教极端,人们也不能因几家媒体的「出位」或「脱序」表现,就认定某个社会,甚至其背后的整个文明,就是歧视、侮辱、挑衅、迫害有关宗教及其信眾。

实际上,要检定一个社会是否对某个宗教或群体足够开放、宽容和公正,应从最根本的法律、政策、行政等下手。毕竟,这些「基本面」方能相对普遍、持 久、踏实地反映一个社会的观念、思想、心理、態度、风气等,而非个別人士或组织「耸人听闻」的个案。虽说后者时而不无一定颇「微妙」、「曲折」的象徵性, 但硬要这么说的话,那恐怖分子也具备一定的象徵性了。

比方说19世纪末的美国,可確认是歧视华人的,因证据非常显著,即国会1882年4月通过的《排华法案》(The Chinese ExclusionAct)。

直到1893年,美国最高法院还判决上述法案正当,其判词中表示:「华人从来没有被承认为这个国家的公民……若为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国会有权將 他们从这个国家驱离或遣返。」作为一民主先驱,就算19世纪的美国民主尚有点缺陷,但其国会和最高法院做出如此具种族主义的决定,肯定是源自相当浓烈的民 意。

至于美国对印第安人和黑人的歧视,那更甭说了,一条又一条的法案、法院判决、种族隔离及逼迁政策,都在说明这个社会是充斥种族主义的,甚至直到20世纪中叶。

好在美国社会不是不能知耻,即便民间的种族歧视行为不能说已绝跡,但很可以肯定的是:不仅各种种族歧视法案和政策已逐一废除,国家还会因过去的「不文明」恶跡而正式向受歧视者道歉,或表示「遗憾」。今天的美国能够吸引大量人才,与其「肤色盲」的政策多少有点关係。

相对而言,当下一些老爱非议、指责、声討、不耻西方社会「歧视」、「压迫」、「无礼」等的非西方评论家、学者、文化人、政客等,无视于本身国家或明 或暗地实行的种族和宗教主义政策,如只欢迎具特定种族或宗教背景的移民(甚至难民),敌视、干扰、阻挠、限制特定宗教的传播和发展,以肤色和信仰来分类、 分级公民待遇,借公共教育、文化、传媒等机制硬销单元史观和世界观等,可谓「一百步笑五十步」!

今天的西方肯定不是什么「正义化身」,大有污点和弱点可挑、可轰、可诉,但无知、无感或无耻于自身社会的道德贫血,那是更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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