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发出4项喻令,即申请人为一名基督徒,且他将恢复其罗尼乐比的名字,而身分证上也获准撤销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这一栏,及辩方必须缴付5000令吉的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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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古晋24日讯)砂首宗申请改教之司法检讨,申请人获胜,并在今日由高庭法官拿督游贞桂下判,喻令国民登记局撤销申请人的伊斯兰教宗教信仰,并以基督教取代,此外,也喻令答辩方承担5000令吉的堂费。

40岁申请人阿兹米莫哈默阿占(罗尼乐比)透过蔡光(单人旁)亲律师向高庭提呈这项改教申请,欲将10岁时随父母亲迁移吉隆坡参军而入籍伊斯兰教,恢复其10岁前身为基督徒的身分。此案件中的答辩人为砂伊斯兰宗教局总监、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国民登记局及砂州政府。

申请人的改教官司受到宗教团体的支持,纷纷派出代表到法庭聆听判决。
申请人的改教官司受到宗教团体的支持,纷纷派出代表到法庭聆听判决。

其中第一、二以及第四答辩人曾以书信回复申请人所透过律师发出的宗教转正申请,表示并不反对,而唯有登记局表示此案件必须由宗教法庭处理。也因为如此,申请人寻求蔡律师的帮助,入禀民事法庭申请检讨。

这项司法检讨的申请在今年2月26日于第三高庭获得批准,并在今日由拿督游贞桂法官作出判决。法官表示,申请人是在必达友族中出生并成长,而就在10岁那一年他是随着父母的选择转入伊斯兰教,而在这件事上,宪法规定,父母亲将有权为18岁以下的青少年做决定,这也包括宗教信仰的选择。

虽然如此,申请人并没有对转入伊斯兰教这一事项做出明确的回应,包括表示愿意,或是履行伊斯兰教的习俗,而后申请人成年了,在有权决定自己的宗教信仰之际,也曾前往教堂接受洗礼仪式。

有权选择宗教

其中也提到,对于宗教的宣言,必须是公开性的声明,就以申请人的情况来说,他并没有公开自己是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而他身为伊斯兰教这一事情仅因为父母亲当初的选择。借此,法官也表示,这是一宗宪法的议题而不是法律权限的问题,而在宪法条例11条文中,所有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也就是提倡宗教自由,也同时表示这一宪法权益有需要被维护下去。

因此,法官发出4项喻令,即申请人为一名基督徒,且他将恢复其罗尼乐比的名字,而身分证上也获准撤销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这一栏,及辩方必须缴付5000令吉的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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