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9日讯)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两高)週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检察院的最新统计,显示近3年来贪污受贿被查人数高达16万余人,反腐形势严峻。两高並再缩紧贪官贪腐底线,明確规定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人民幣(约6000令吉),就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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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说,从十八大以后的2013年起,全中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贪腐犯罪案件,每年都达4万件左右,涉案人数合计16万656人。

重刑犯將坐穿牢底

发布会上,两高也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作出新规定,只要明確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另对贪污、受贿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標准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5000元人民幣(约3000令吉)调整至3万元(约1.8万令吉);「数额巨大」的一般標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约12万令吉以上不满182万令吉);「数额特別巨大」的一般標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两高」还明確「终身监禁」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终身监禁」是介於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刑责,但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他说,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即再有立功、服刑良好均无法减刑,必须「牢底坐穿」。「终身监禁」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

至於贪多少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新解释指出,只適用:犯罪数额特別巨大,犯罪情节特別严重,社会影响特別恶劣,造成损失特別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身边人贪腐须上交

对於推託给「身边人」的漏洞,新解释规定,「特定关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以后,没有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亦即只要官员领导被確认「知情」且未退还或上交,就算犯罪。

报导指出,压低入罪標准可让刑事处分与党纪政纪有机衔接,即中共党员与官员的標准要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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