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去年7月涉嫌在刘蝶广场偷手机的无业青年沙鲁安努亚,今日在推事庭被判罪成,坐牢4个月並罚款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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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审推事诺阿敏那都今日做出判决,辩方律师要求暂缓执行,並將上诉,因为失窃手机从未成为呈堂证据。
控方反对,並表示被告极有可能会逃跑;然而辩方则说案情发展几个月以来,被告从未缺席。
诺阿敏那都同意辩方律师要求延缓4个月执行监禁的要求,並下令被告立即支付1000令吉的罚款;若被告无法偿还1000令吉,便以监禁5个月取代。
她也在宣判时表示自己无法无视被告「犯下罪行的態度」。
「我必须考虑到,在案件审判这段期间,他也在另一起滥用毒品罪、袭击伤人罪中认罪。」
23岁的被告沙鲁安努亚,除了於去年7月在刘蝶广场偷窃手机,还曾在今年2月20日以一把巴冷刀伤害一名27岁的巫裔青年,並在2月12日因滥用毒品罪成被法庭罚款2000令吉。
辩方律师称被告动机可悯
去年7月11日下午约4时47分,在吉隆坡刘蝶广场TechasiaBoutique手机店內,偷走一台价值800令吉的黑色联想(Lenovo)S860手机。
这宗偷窃案后来引发「刘碟广场骚乱案」,尤其在去年7月13日晚,数百人聚集在刘蝶广场前示威,並发生殴斗事件,包括路人及媒体在內共有多人遭殴伤。
辩方律师为被告求情时称,被告品行端正,並因为家庭贫困而影响学业。他表示,被告会犯罪,是因为当天早上经歷抢劫而感到压力。
「虽然他犯罪,但不意味著他是社会败类。」
他希望推事庭能给被告机会,以爭取社会认同。
另外,辩方律师也提及,当时的种族纠纷不是被告引起的。
控方要求推事庭,以刑事法典380条文偷窃重罚被告。
「推事庭判刑时,应该针对罪行,而不是法律的最高刑罚。」
他要求推事基於同情因素,以刑事法典294条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轻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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