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30日讯)檳首长林冠英分別在《2009年反贪法令》第23条文和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面控;若触犯反贪委会第23条文,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或贿款的5倍,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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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与前屋主彭丽君被控,两人今日皆在高庭否认有罪,法庭允许林冠英以100万令吉,以及1名保释人保释外出。同时,林冠英护照不需移交法庭,但若有出国,需提前两天通知法庭及检察署。而彭丽君则获允许以20万令吉保释外出。案展9月22日进行案件管理聆讯。

林冠英被控在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楼行动室,身为一名公务员即檳州首长,在州规划委员会上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公司申请西南区第436及437地段从农业地转换为发展地。这触犯反贪委会第23条文,並可在第24条文下被定罪。

林冠英分別在《2009年反贪法令》第23条文和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面控。第一项罪名是关於彭丽君持股的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向林冠英领导的州规划委员会申请转换一片农业地用途,获得批准。第二项则针对林冠英低价购屋的案件,林冠英被控於2015年7月 28日触法。

根据《2009年反贪法令》第23条文,政府决策者的近亲涉及政府的採购活动。只要公务员在竞標遴选会议中告知有竞標者是其亲属,就需迴避该会议。违例者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或贿款的5倍,视何者为高。

此外,《刑事法典》第165条文阐明,公务员若在未付出代价下,向涉及任何他处理之事务的人获取贵重財物,即便不知情,也足以构成罪行。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阿班迪今日在地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60条文,要求將案件转移到高庭审理,获法官罗斯兰批准,將案件於今日转移到高庭过堂。阿班迪的检控团队有6名成员,辩方律师团则有10名成员。

至於林冠英前屋主彭丽君,则被控於2015年7月28日,唆使林冠英以280万令吉购屋,而她当时对於房產价值低於市价知情。

彭丽君被控触犯《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09条文,与该法令第165条文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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