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4日讯) 联邦法院裁定人民公正党拿督斯里安华第二宗肛交案的司法审核申请没有充分理据,驳回安华的司法审核申请,並维持5年监禁的原判,这也是安华寻求获释的最终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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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指出,联邦宪法第128条款未赋予联邦法院司法权限去审核本身的裁决;而联邦法院条例第137条也只是强调法院有权阻止不公义或阻止法庭审讯程序遭到滥用,未赋予法院新的司法权限去审核本身的裁决。

这意味著目前在双溪毛糯监狱服刑的安华已不能通过司法管道来寻求获释。

五司也一一裁定安华所提出的3项审核理由,裁定这些理由论据不足。

西马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今天代表法院五司,在联邦法院宣读五司的一致裁决,驳回安华的司法审核申请。

祖基菲里指出,安华以首相办公室于2015年2月10日联邦法院裁决当天立即发布声明为由要求法院进行司法审核,不过,无证据显示首相办公室及法院曾在裁决前或裁决后进行沟通,因此裁定安华的这项理由论据不足。

「联邦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在公开的审讯室里念出整份书面判词,判词內容涵盖针对辩方在上诉时所挑起课题,所给予的理由及结果。」

五司认为,安华指首相署的声明令民眾认为他未获得公平及独立审讯的说法,只不过是安华的主张。

他强调,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是分开的,司法机构及法庭是在不受到政府的介入下,独立做出裁决。

至于首相署发表声明的举动是否正確,祖基菲里指出,这不在法院的司法权限之內。

他继指,安华指总检察署在上诉阶段所聘请的主控官即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阿都拉偏袒,也属理据不足。

五司强调,沙菲宜是获得当局正式任命为肛交案上诉阶段的主控官,期表现相当称职,除了是合適人选,也未有利益衝突。

至于安华所提出的第3项理由,祖基菲里指出,安华所挑起的证物保管链问题及篡改证物也是理据不足,未发现案件出现不公正的问题。

五司在判词中,一一推翻了安华针对採集样本、管理样本及案发现场遭到篡改等所挑起的问题。

至于错误评估证据以及承审法官指示不当或未发出指示等问题,五司表示这不在法院的司法审核权限內。

他说,儘管安华指承审法官依赖不应受理的证据来做出裁决,但承审法官当时已以控方的举证无法超越合理疑点为由,判安华无罪释放。

五司也裁定,他们无法查明法院是否有错误评估第一控方证人即原告赛夫的供证。

五司成员还东马大法官丹斯里理察马兰尊、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山拉、拿督斯里阿布沙马以及丹斯里扎哈拉依布拉欣,不过,理察马兰尊因家务事而今日缺席。

二度因肛交案被控

第二度因肛交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狱的公正党实权领袖拿督斯里安华,是於2008年6月26日被控与前助理赛夫肛交,牴触《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儘管高庭在2012年1月9日宣判安华无罪,但上诉庭於2014年3月7日经过短短两天的审讯之后,一致推翻高庭裁决,改判安华肛交罪成,入狱5年。

2015年2月10日,联邦法院宣判安华上诉失败,安华立即被送入双溪毛糯监狱服刑。尔后,安华的家属也几番爭取释放安华,包括向国家元首申请特赦等,但均宣告失败;其中,伊斯兰法庭也於本月5日驳回安华的上诉申请,並指安华无法提出有力证据。

安华隨后以本身遭到误判及不公为由,向联邦法院入稟司法审核,挑战第二次肛交案罪成的裁决;要求联邦法院援引《1995年联邦法院条规》第137条,以检討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领导的联邦法院五司,在去年2月10日的判决。

迄今,安华已经服刑了1年又10个月,由於他已经行使了两次提出上诉的机会,因此今日之裁决也是决定安华命运的关键裁决。

以前联邦法院大法官哥巴斯里南为首的安华代表律师团表示,安华肛交案是一场政治阴谋。

1998年首次被控

他曾指出,联邦法院於2015年2月10日驳回安华上诉申请的15分钟之后,首相署神速对外发表文告抨击安华,令人费解;他也质疑安华前助理赛夫精液样本的完整性,事关他在肛交发生56小时之后才接受验身,在他身上所採集的脱氧核糖核酸样本或已变质。

安华是於1998年9月首次在肛交罪名下被控,隨后,他在2000年被判肛交罪成,入狱9年;不过,联邦法院在2004年裁决安华肛交案上诉得直,撤销罪名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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