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民都鲁25日讯)据了解,一名华裔妇女日前因其所驾驶的轿车涉嫌阻碍交通,并在交警两度劝说移开车辆不果后,而被后者指示交出身份证及驾驶执照,打算开出罚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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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料,华妇却在罚单的签名栏目,写下含有侮辱性马来文“Babi”(猪)的字眼侮辱交警,抵触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作出不雅行为)而遭警方逮捕。这名华妇虽在新山地庭认罪,但只被判罚款100令吉,引起社会热议。

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阿里认为,有关刑罚已经是该条文的最高刑罚,因此“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第14条文(作出不雅行为)是时候被重新检讨。

曾明辉:一视同仁
修法不该源于种族因素

市民曾明辉表示,任何法令欲进行修订,必须是因为时代发展的需求,而不是源于种族因素。

他说,侮辱性的言论,确实不当,但,有关方面必须一视同仁,不能以种族或宗教区别对待。

曾明辉接受《诗华日报》访问时,作出上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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