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 )第二財政部长拿督佐哈里指出,国会提出修正《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主要目的在於填补有关法令的漏洞,確保宗教团体不能使用信徒的捐款进行商业用途,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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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內陆税收局的资料显示,许多非营利组织及宗教团体活跃于投资,一些频繁使用信徒的捐款进行產业买卖,因此《1967年所得税法令》作为监管机制,將对这些宗教团体徵收所得税。

「他们利用协会或组织的基金买卖產业,从中赚取丰厚的利润。」

他说,有鑑於此,我国需要一套系统,以確保公眾的捐款只能单单被用于宗教用途,而非用来赚取利润。

他指出,若捐款被用作投资用途,政府將向有关宗教团体徵税,以示公平。

「他们当然可以从捐款获得很多钱,这没问题,我们也不会徵税。但重要的是,那些捐款和资金必须用作宗教用途,不能用於进行投资,如果他们这么做(投资),那么他们的投资收入,就必须徵税。」

由於在此之前,《1967年所得税法令》的条例並没有一个明確的指標,清楚阐明宗教团体该如何使用捐款,因此修正案的提出將有助於监管各种款项的去向。

「这並不是什么新的条例。我们只是在填补漏洞。」

內陆税收局昨日发表文告阐明,宗教团体获得任何来自租赁及商业用途的收入,都必须缴纳所得税。对此,佐哈里称,除了租赁以外,脱售產业、添购產业以获取盈利的做法也將被徵税。

「如果添置產业的目的不是为了发展用途,那任何收入都將被徵税。」

该局举例,若宗教团体使用公眾的捐款购买產业,然后將之出租以增加收入,有关宗教团体就必须缴纳所得税。

「任何宗教团体都不能轻易逃过內陆税收局的法眼,內陆税收局能够非常轻易地鑑定他们的最终目的。比方说,购买物业进行商业运作,或使用捐款来购买股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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