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廿日讯)一名来自拿笃男子被判谋杀罪名成立,须受绞刑,向上诉庭上诉,惟遭驳回,难逃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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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诺奴罗吉,廿九岁,乃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早上七时卅分,在拿笃惹兰新加马达合成大厦一间三楼单位内,谋杀一名柏西山度斯(三十岁),而触犯刑事法典302条文。

此案经过审讯后,斗湖高庭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裁决被告表罪不成立,误杀罪名成立,判被告入狱十八年,惟控方不服而上诉。结果上诉庭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推翻高庭的判决,谕令被告在谋杀控状下,表罪成立,回到高庭续审及自辩。

后来,高庭聆审被告的自辩后,宣判被告罪名成立,须受绞刑至死。

律师阿都甘尼查利加代被告上诉,指原有裁决是正确的,被告无意图置死者于死地,只是要让死者受伤以泄心头怒火。

副检察司阿末沙吉利反驳指被告若无意致死死者,为何手上持巴冷刀?而且法医也证实死者身上有廿三个刀痕。

针对被告口供书内容,双方也加以举证和反驳;排除了推测性证据的说法,控方力证高庭判被告罪名成立是正确的。

拿督林宜兰,潘斯里查丽哈与拿督阿都拉曼塞比利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会审后,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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