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  合法化优步(Uber) 和GrabCar等电子召车的《2017年商用车辆执照法令修正案》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修正案將电子召车(e-hailing)列为公共交通服务,使这个先前引起爭议的新模式载客服务得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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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正案,提供电子召车的中介业者,必须向商用车辆执照局进行登记。

该法案是由首相署部长南希苏克丽提呈,根据修正案第2(a)条的定义,「电子召车车辆」指的是座位能容纳4名乘客,並且不超过11人(包括司机)的车辆;该车辆是通过中介业者在手机等移动平台上的程式,预订、收费及提供载客服务。

法案第2(d)条文则阐明,中介服务指的方便进行计算、预订或进行电子召车交易的商业平台,该平台提供服务的同时会取得金钱回馈等。

由於能载送4至11人的车辆才算是电子召车车辆,这也意味著电召摩哆德士服务如Dego Ride等,並不属於该修正案管辖范围。

修正案第14(1B)条文也规定,电子召车车辆属於公共交通服务,並且需要按照修正案第IVA部分(商业载送执照),向商用车辆执照局进行登记。

政府在修正案第26A条文阐明,任何中介业者必须申请执照才能提供服务,否则將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被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业者申请时必须缴交申请费及交完整的財务证明,並证明自己有能力管理中介服务。

该条文也指出,商用车辆执照局可以制定批准执照的条件,包括必须採取安全措施及確保服务品质,而违反者则將被罚款不少过1000令吉和不超过20万令吉,被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此外,修正案第43A条文阐明,任何公司若是牴触此法令,担任董事、首席执行员、首席营运员、经理、秘书等可能被控,而如果是公司雇员、仲介触法,也可能受到同样惩罚。

这意味著,优步或GrabCar若没有申请执照,优步司机或GrabCar司机也可能面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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