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  《201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今日提呈国会下议院一读,其中任何人若阻扰电子召车服务司机或阻扰旗下员工开工,將受到对付,包括罚款或监禁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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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正案第200(b)条文,任何人若阻碍执照持有者或旗下员工提供服务,將被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个月,或两者兼施。

这意味著,未来若是发生德士司机试图阻扰优步司机载客,甚至殴打对方的案件,严重程度与阻碍火车站员工作同等,可在此条文下被治罪。

《201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是由首相署部长南希苏克丽提呈,该法案与今日提呈的《商用车辆执照法令修正案》相同,纳入「电子召车」定义,只是该法案中申请执照的对象是陆路交通委员会。更新执照、吊销执照、禁止转移执照等规定也大致相同。

修正案第12A条文规定,电子召车中介服务的业者必须向陆路交通委员会提出申请执照,才能提供服务,否则將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业者申请时必须缴交申请费及交完整的財务证明,並证明自己有能力管理中介服务。

陆路交通委员会可以制定批准执照的条件,包括必须採取安全措施及確保服务品质,而违反者则將被罚款不少过1000令吉和不超过2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此外,修正案第21条文也允许陆路交通委员会发出临时准证,把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辆充作旅游车辆,该准证有效期限为不超过3个月。

修正案第199条文则增加乘客在交通工具移动时进入或离开车辆的刑罚,原有刑罚为罚款1000令吉,修正条文则增加「监禁不超过3个月,或两者兼施」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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