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维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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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治人物宣称,他不会为在对话大会上说过「不偷不抢,怕伊刑法」而道歉。根据报导,他不但在森华堂这么说,他还在所属政党各地召开的群眾大会上也是这么说。他强调目前的吊死(gantung sampai mati)刑法更可怕,显示他无惧伊刑法的气魄。

將伊刑法简化为「不偷不抢,不怕伊刑法」以概括伊斯兰的固定刑法(或称断肢法hudud),这类语言通俗,便于记忆,朗朗上口,衝击力强的文宣十分到位,但也容易误导群眾,尤其是那些盲从或懒于思考的粉丝们,还真会以为伊刑法就只是涉及这两项犯罪的法律条文。面子书上,我们见到一些支持者也在政党的集会上跟著大声叫喊。

政治人物对伊刑法的认识不至于那么肤浅吧?他应该清楚目前在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庭对于个人和家庭事务的司法管辖权包括穆斯林的婚姻、继承、离婚、叛教,改教和监护权,以及处罚违反宗教戒律的穆斯林。偶尔或有极少数非穆斯林的家事案件被身为穆斯林的诉讼对方提交伊斯兰法庭处理。

可见,伊刑法当然不仅限于对偷和抢两种犯罪行为的处罚方法罢了。实际上,固定刑法才是伊刑法的基础和主体。

它包括:1.酗酒罪。凡饮用含有酒精的烈性饮料即构成此罪,处以80下鞭刑。2.偷盗罪。窃取他人財物並当场被抓获者,即构成此罪,处以刖刑(初犯断右手,重犯削左足,继续犯罪则监禁,直到有悔改表现)。

3.通姦罪。婚外非法性行为,构成此罪。已婚人士通姦,处以石块击毙;未婚人士通姦,处以100下鞭刑。4.诬陷通姦罪。凡诬陷贞节的妇女通姦,而不能举出4个宗教虔诚的男子为见证人者,一旦构成此罪,处以80下鞭刑,並永久剥夺其举证资格。

5.抢劫罪。凡以暴力手段抢劫行人財物者,构成此罪。分別处以流刑(只威胁行人安全而未杀人或劫夺財物者)、刖刑(劫夺財物而未伤害行人者,断右手、左足)、死刑(杀害行人而未劫夺財物者)和绞刑(杀人掠货者)。6.叛教罪。凡以明確的言行当眾诬蔑、背叛伊斯兰教者,构成此罪。经过一段懺悔期仍不悔改者,一般处以死刑。伊刑法也不承认多神教徒、异端信徒和无神论者的基本人权等,与现代平等社会格格不入。

不放弃伊刑法信念

根据之前公正党的文告,民联三党曾在2011年针对实施伊刑法一事达致三项共识:1.实施伊刑法不是民联的议程。2.儘管如此,民联三党尊重伊党把实施伊刑法作为伊党的斗爭纲领,而1993年伊刑法是在民联成立之前提呈的。因此,若要求伊党从其议程中撤销落实伊刑法是不合理的。3.任何有关民联的政策或其落实都需得到三党的同意。

这议决考虑因素已包括在民联成立之前的1993年通过的吉兰丹伊刑法,字里行间表示理解或认同伊党不放弃伊刑法的信念。可见在第13届大选时,民联三党对伊党执行伊刑法的决心早已心里有数了!有人竟然仍旧为之涂脂抹粉,简单地以不偷不抢来掩饰伊刑法的本质。

现在他以伊党违背民联共同政治宣言,单方面毁约为理由,拒绝向华社道歉。但是,他当初「遇人不淑」也就算了。但在清楚瞭解伊党的斗爭纲领之后,还以大义凛然气概,大谈救国政策。在断交之后,伊党还有数以百计或千计的党员依旧在檳城、雪兰莪担任官职和神职,享用公共资源,促进伊刑法的推行,就说不过去了!

他的確应该向中国西晋时期三害之一的周处先生学习,彻底悔改。以君子风度坦然向华社及非穆斯林社会道歉才是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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