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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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凌晨3时30分在柔佛新山內环公路前往金海湾方向发生的一起严重致命车祸,造成8死8伤的惨剧,由于死伤者都是介于13到16岁的少年,而且是在午夜,引起社会普遍的关注。车祸显示他们是在公路上骑脚车狂飆导致轿车司机闪躲不及引发的。

事件的发展后来被引入另一个「关注点」,就是死伤者都是巫裔,而肇事的当事人司机是华裔女青年。现在这个车祸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公平正义的判决至关重要,毕竟真相不应受到种族的刻板印象所影响,种族的情绪也不应无限的放大与任其蔓延,事件本身的「是与非」,「对与错」,是司法判案的焦点,不宜被模糊。

女司机沈可婷(译音)3月28日被带上新山交通法庭面控,淡定中显露些许的忧鬱、无奈及胆怯,扣上手銬的折磨在眾多摄影机镁光灯的闪烁下更是一种无形的创痛,毕竟谁会想到在夜里正常行车也会遇到「拦路虎」?据瞭解,警方是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提控女司机。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將被判监禁最少2年或最高10年,或罚款最低5000令吉或不超过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避免跌入「保护弱者」

如果女司机在这起意外事件中没有犯错,而是少年的好玩把公路当作儿戏,就应该还她清白。之前莫须有的指责与罪名,包括怀疑司机是否在使用手机、超速或酒后驾驶的推测已被警方否认了。接下来的应该是要还原真相与事实,让「是与非」更加清晰。

无疑的,青少年公路上飆脚车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他公路使用者的危害,我们必须避免跌入「保护弱者」而忽略「就事论事」的思维?就如你在高速公路开车时,有一个行人突然不顾危险横跨马路被你撞及而伤亡,你是在正常情况下使用道路,按理是对方的举动威胁到了你的安全,如紧急剎车可能导致汽车翻覆,试问这个行人是否应该负全责,而不是纯粹考虑行人是车祸事件中的弱者。

马来西亚的车祸率居高不下,根据统计2016年我国的交通意外死亡人数达到7152人,比2015年的死亡人数6706更是有增无减。换言之,平均每天约有19人死于车祸。车祸造成的原因很多,包括驾驶人的態度、道路的路况、天气的影响、交通的管理等。

但有些人儘管小心驾驶也会遭殃,原因是他人的鲁莽或疏忽驾驶造成的。涉及两造的车祸,如果「是与非」,「对与错」是明显的,就要明確责任认定,而不是先把两方各打50大板,混淆事实。

撞死比撞伤划算

在中国,车祸会落入一个怪圈,就是因为赔偿与权责不清,造成许多的困扰与悲剧,也是造成肇事者逃逸及「加重伤害」的因素。

中国江苏曾发生一辆宝马辗死一个3岁男孩的车祸,调查显示死者共被该辆车反覆辗压了四次。后来肇事者被逮捕並以「过失杀人罪」起诉。为何小车祸却会出现这样残忍的手段?原因出在车祸赔偿方面,在中国有此一说,就是对肇事司机来说,撞死人比撞伤人更划算。

中国法律专家曾分析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车祸肇事者在面对一些重伤的人,尤其是有那些残疾者,赔偿金额会远远高过死亡赔偿金,因为对死者的赔偿金数额是明確的,但对于一些重度伤残的人士,他们的赔偿金额可能是「开放式」的,会是一个长期延续的,以致经常出现重伤的赔偿金可能远远高于死亡的情况。由于保险制度不完善,这种车祸赔偿金是由肇事者自行承担,因此长期形成了一种法律环境,就是撞死的可能比撞伤更合算。

更应注重「是非」

2010年中国更发生的一起令人震惊的车祸杀人案,西安音乐学院一位21岁的大学生药家鑫开车撞倒骑电动脚车的女子张妙,张妙被撞时仅左腿骨折、后脑部被磕伤,因为药家鑫担心伤者找麻烦,下车后他非但没有立即施救伤者,反而在发现张妙看到自己的车牌號时拿出水果刀,对张妙连捅8刀,致其死亡。其后警方按线索拘捕了凶手。药家鑫供述杀人动机时说: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別难缠。想到以后的巨额赔偿金,他只得狠下心肠杀人灭口。一起普通的交通意外竟然可以演变到人性的泯灭,引起举国哗然。

车祸很多时候是人为疏忽及意外,是任何人都不愿意让其发生。但车祸既然產生,责任归属就应该釐清。哪方承担的责任不应其使用的交通工具来定义「强弱」,而忽略「是非」。

目前导致8死8伤的车祸惨剧的审理,其判决將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车祸的其他因素包括肤色必须被排除,也唯有建立于真实基础之上的判决才能真正维护法律与生命的尊严。

惊闻4月1日凌晨3时再有少年在同样的肇事地点举行改装脚车飆车集会,有22名少年被捕,警方不得不大摇其头。可以肯定的,公路的飆车一族,当他们把自已的安危置于一旁时,他们同时也把他人的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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