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1日讯)银行经理黄政贵命案续审,在辩护律师陈文达律师的盘问下,证人杨俊贤副警监表示张晋源曾报案指他是刑事程序法典112(2)条文下录取的口供书,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录取的,该份报案书也被列为辩方呈堂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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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源称非自愿

在律师的盘问下,证人告诉法庭潜逃中的被告张晋源在2012年11月7日,曾向警方报案。报案书的内容指,他于2012年8月20日在中央警署所录取的口供,不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录取的。但证人表示不清楚张氏当时是否是在辩护律师蔡小炜的陪同下而报案。

证人指,在控方证物P98,也就是呈堂列为证物的张晋源口供书,每一页的每一个段落都有属于张晋源的签名,但并不是所有的签署都一样的。

因此,律师指在控方证物P98每一页每一个段落的签名,并不属于张晋源的,惟证人不同意此说法。

律师指,证人也负责记录张晋源的口供,那么证物P98里的内容是否是张氏的认罪?证人表示不同意律师的说法。

因此律师指证人杨俊贤并没有对法庭说实话,证人表示不同意。

律师指,在刑事程序法典112(2)条文下的附带条件清楚的指出,张晋源有权利拒绝回答任何会使他受到刑事问责的问题,而张氏当时并没有给予清楚的解说。证人表示不同意律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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