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联邦法院今日维持上诉庭判决,政府援引內安法令逮捕民主行动党士布爹国会议员郭素沁的行动不合法,並諭令政府赔偿35万令吉予郭素沁,另政府也须给2次的堂费共8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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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东马大法官丹斯里理查马拉尊为首的三司一致驳回政府的上诉,维持上诉庭的判决,即政府需赔偿20万令吉普通赔偿、15万令吉严重损害赔偿、7万令吉的堂费,並諭令政府支付今日的1万令吉堂费。

另两名联邦法官则是丹斯里哈山拉和拿督巴利亚尤索夫。

上诉庭是在去年7月26日驳回高庭於2015年4月22日的判决,宣判政府在2008年援引內安法令逮捕郭素沁的行动不合法,並諭令政府赔偿35万令吉予郭素沁,以及支付堂费7万令吉。

郭素沁是在2009年3月13日入稟法庭起诉赛哈密、时任警察总长丹斯里慕沙哈山、逮捕她的政治部警探余锦添(译音)副警监以及大马政府。

郭素沁在诉状中指,4名答辩人在2008年9月12日晚上11时15分,在没有確实理由下援引內安法令,在其吉隆坡住家前的阿旺金纳路逮捕她。

诉状指出,在翌日凌晨2时,她在旺沙马朱警局获得余锦添副警监的通知,瞭解本身是在內安法令第73(1)条文下被捕,原因是她曾参加可能造成种族紧张及衝突的活动。郭素沁被扣留至19日才获释。

诉状说,由於4造的疏忽,导致她食物中毒进而面对精神和肉体的折磨,4造在当时也否决她受宪法维护的权力。

郭素沁在诉状中要求多项索偿,包括针对非法逮捕、错误扣留、伤害与受苦、巨大的精神痛苦、特別赔偿、普通赔偿以及法庭认为合理赔偿等的种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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