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斗湖13日讯)两名泊劳勿青年涉嫌刑事杀害海龟和拥有海龟壳、肉及身体部份,今天控上斗湖地方法庭被判有罪,双双需坐牢4年及各罚款15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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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两名被告不能缴付罚款,则各自需再坐牢1年,服刑后交移民局处理。
野生动物保护局主控官阿都卡林说,这是该局侦破的第四宗类似案件。保护动物法令刑罚非常严厉,尤其是海龟属于受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令全面保护的品种。
被告Adam Bin Ilma,30岁和Gundak Bin Sinduk,20岁,他俩被指于2017年10月7日上午11时左右,在仙本那利吉丹岛被野生动物保护局巡逻队员发现拥有大批海龟壳、肉和身体部份而被捕。
官员卤获的呈堂证据,包括海龟壳、肉与身体部份重量达97公斤,还有一把刀、一块磨刀石以及一个割成两半的铁桶。
此案由仙本那移往斗湖地庭开审,由法官英德拉阿尤聆审,控方阿都卡林在庭陈述案情时说,在上述日期时间地点,两名被告因为没有获得负责部门部长书面的批准,刑事杀害和拥有我国1997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附表1第1部份第8号、受到全面保护的绿海龟(Chelonia mydas),触犯相关法令第41(1)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罪成可罚款不少过5万及不超过25万,坐牢至少1年但不超过5年。
法官聆听后基于控状没有疑点,加上被告承认有罪,因此对两名被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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