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1日讯)一马商店收银员将所收到的356令吉73仙作为己用,今日在此间法庭面对34项失信控状,基于地庭法官出外公干,是名被告被谕令须以2万5000令吉现金担保及2名担保人签保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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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艾芝李哈新,现年28岁,他在敦阿曼再迪安德鲁斯路处的一马商店担任收银员时,将顾客购物缴付的钱作为私人用途,因此被提控多达34项的失信控状。

基于此案属于地庭范围,惟地庭庭主出外公干,案件今早由推事沙易夫负责过堂。

被告所面对的34项控状,共分成11个档案,首10个档案里各有3项控状,第11个档案则有1项控状。

控状指出,被告在今年8月10日至9月3日期间,在敦阿曼再迪安德鲁斯路处的一马商店顾为一名收银员,却将34项顾客购物缴付的款项作为己用。有关款项最低为50仙,最高为25令吉90仙。

因此,他被提控34项抵触刑事法典408条文的控状,即失信控状。在该条文下,触犯者可被判处坐牢1年至14年,另可施以鞭笞及罚款。

承审推事沙易夫谕令,被告在档案1及档案2的控状各须以3000令吉现金担保及2名担保人保外;档案3至档案10的控状各须以2000令吉现金担保及2名担保人;档案11的控状则须以1000令吉现金及2名担保人,因此现金担保总额为2万5000令吉。

案件订于今年11月28日于诗巫地方法庭再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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