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1日讯)男子以介绍岸外工作为由骗走12人的1万1460令吉,被告今日于第一及第二推事庭在11项诈骗罪控下,被判坐牢3年又5个月及鞭打16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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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安诺哈密(36岁)于上周四在两间推事庭面对12项诈骗控状,当时基于技术上的问题,第一推事庭推事沙易夫仅对其中一项控状下判,被告被判1年监禁及1鞭。其余的11项控状则订于今日审理。

被告今日在第一推事庭面对的5项控状,即他被于今年2月23日之3月31日期间,在诗巫再也一银行,市区一银行及丹斯里一咖啡店分别欺骗了5名年龄介于18岁至50岁的男子,指可以为该名男子引荐在纳闽工作,但须先缴费以作为购买飞机票、健康检查及相关工作文件的费用。但事实上该事项是不存在的。

5人被骗走的款项数额分别为950令吉、980令吉、950令吉、950令吉及700令吉。

被告于第二推事庭面对的6项,即被告于今年2月23日至4月5日,分别在市区一银行、诗巫再也处及诗巫再也一银行处,欺骗6名年龄介于25岁至59岁的男子,指可以为该名男子引荐在纳闽工作,但须先缴费以作为购买飞机票、健康检查及相关工作文件的费用。但事实上该事项是不存在的。

6人被骗走的款项数额分别为980令吉、1840令吉、950令吉、750令吉、750令吉及990令吉。

上述的11项控状皆抵触刑事法典420条文,诈骗控状。在该条文下,触犯者可被判处坐牢1年至10年,另须施以鞭笞及罚款。

被告对上述的控状表示认罪不讳后,于第一推事庭面对的5项罪控分别被判处坐牢1年及1鞭、2年又5个月及2鞭、2年及1鞭、3年及2鞭、3年又5个月及1鞭,每项刑期从今日开始计起。

于第二推事庭被判处的6项刑罚分别为坐牢1年及1鞭、2年及2鞭、3年及2鞭、2年及2鞭、1年及1鞭,以及3年及2鞭,刑期从逮捕日开始计。

基于被告的11项刑罚皆从逮捕日及今日开始计起,因此被告仅须坐牢3年又5个月,兼鞭打16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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