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郑庭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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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有对人做「质」方面的「高下」、「尊卑」、「美丑」、「洁秽」,乃至「善恶」等之分的权利吗?质言之,某些宗教几千或几百年来,的確是对人类进行如此区分的。最普遍的即是从是不是「正信」教徒的角度来对人进行身份、地位和权利上的安排及处置。一般上,非教徒和所谓异端享有较少权利,乃至根本无权利可言——包括生存的权利。

于古代,在宗教高度介入社会各领域,尤其政治的情况下,宗教对人的区分是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及权威的,是以异教徒或异端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甚至迫害。就算同是教徒,但因某些宗教(或宗教组织)对女性的偏见甚至敌视,以至女教徒也往往备受歧视、迫害,在非常时刻,甚至还沦为社会矛盾和紧张的替罪羔羊,如15至18世纪欧洲不时爆发的猎巫风潮。

「合法歧视」减少

今天,诚得感谢18世纪以来,自欧洲诞生、成熟和扩散的世俗化,逐步让宗教从公共领域被抽离或隔离,转由世俗理念、价值、法律、政府等来负责社会的组构和管理,所以一般上,不再流行人因宗教因素而被「合法歧视」的现象(除了一些不知、不理现代文明为何物的国家)。

易言之,在现代標准之下,宗教已无权在公共领域和空间对人进行基于宗教自家的信仰、习俗或律条的「质」的区分。至于在私人领域和空间,比如宗教道场或教徒私宅,出于对宗教本身及其相关文化的尊重,或许还能容许其做如此区分,但也不无一定的尺度和范围。

如说一些华人民间信仰道场,传统上並不允许被视为「不洁」的女性踏入某些范围或碰触某些圣物,但隨著现代性的普及和深化,今天大致上已无如此歧视女性的做法,即便有,也会广遭质疑,乃至批判和杯葛。一般上,华社不会基于「信仰自由」而同情、尊重如此歧视女性的做法,不管其如何「自圆其说」。这其实便是世俗化所带来的「进步」的一个侧面。

今天有宗教个人或单位试图在公共领域和空间,出于自家的「洁净」观念和律条而对人进行「质」的区分,包括给予不同待遇——乃至一刀切地判定某些人是「污秽」的,从而拒绝与之產生直接或间接接触——甭说,此乃活脱脱的宗教歧视,是现代社会所不当容忍的。

某些论者似乎觉得这不算「积极性」、「攻击性」的歧视,而只是主事者「消极性」、「防守性」的宗教信念或价值的追求,或可理解,乃至同情。惟若这不算歧视的话,那上述民间信仰道场排斥「不洁」的女性的传统,也可被稀释、漂白为「消极性」、「防守性」的宗教信念或价值的追求了——反正不认同者大可选择其他道场便是,何必「自觉被歧视」?

在现代社会,即便宗教个人和单位有权信守、履行其「洁净」的观念和律条,但一旦跨出私人领域和空间,诚不能基于如此观念和律条,而影响他人受世俗法律保障的公平地位和权利。现代社会不能任理应平等的人因宗教因素,而遭受不平等对待,这一普世原则,绝对是超越任何宗教之自家信仰、標准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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