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23日讯)砂州房屋部助理部长拿督阿都卡林表示,本身并不反对实施伊刑法,惟前提必须顾虑到我国是多元文化国家,因此,在实施伊刑法之前,我国必须考虑社会是否能接受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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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任何法律系统,无论是涉及政府、商业交易、或犯罪刑事等层面,都是以为人民缔造更多福利及益处为出发点,同时当中也不忘顾及小群体的需要。

他称,在伊斯兰教教义中,伊刑法绝对可带来好处。惟我国属于多元文化的国家,因此,在实施该刑事法前,必须获得国民的一致支持。

“如果在社会中,伊刑法是能被接受的,那为什么不能实行?事实上,我国属于多元文化的国家,因此,在实施该刑事法前,必须获得国民的一致支持。”

他补充,我国先祖也考虑到以上元素,而选择使用接受度较为广泛的伊斯兰世俗法(Secular Islamic)。

须考虑国民接受程度

他说,自以上法律系统沿用至今多年,均可把人民融合在一起,打造和谐的国家;那为何要做出如此剧烈的改变?

他重申,若要改变法律系统,我国就必须考虑到许多层面,包括民众的接受程度等。

拿督阿都卡林是于今日接见古晋新闻从业员协会代表时,如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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