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选举委员会提醒雇主,随着政府列投票日为特别假期后,任何禁止雇员履行选民义务者,将面对5000令吉罚款,或一年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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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委会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哈欣说,根据1954年选举违规法令第25(1)条,在投票日当天仍营运的雇主,必须予以足够的时间让雇员投票,任何雇主都不能扣除雇员的薪资,或基于他们期间没有上班而施于惩戒。

“根据1954年选举违规法令第25(3)条,不允许雇员成为选民出外投票的雇主,将罚款5000令吉或入狱一年。”

选委会今日发文告,对政府颁布投票日为特假一事表示欢迎,同时呼吁并鼓励雇主商议,予以已受委托成为大选工作人员的雇员,在当天享有特假或适当放行。

针对5月9日为投票日,选委会强调,择定工作日不是新鲜事,根据过去的选举记录,有数届的投票日均落在工作日,分别是1959年的第一届全国大选、1982年第6届大选、1995年第9届大选,以及1999年第10届大选。

有鉴于此,选委会认为,颁布投票日为特假是合理的,且不应成为一项争议,此外,提前公布大选日期,也让选民拥有充足时间安排行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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