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油公司针对石油拥有权事宜入禀联邦法院一事,可说是挑起了砂拉越人民的敏感神经,并让朝野政党领袖为之发表了一篇又一篇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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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的丰富石油资源,可说是上天给予砂拉越人民的恩赐,所以在当年参组马来西亚的时候,参组各方所签署的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就已经将保障砂拉越自主权益与权力的事项概括其中。
在成立马来西亚之际,我国宪法也保障了所有与矿物资源相关的发展,而在该方面,所有与土地有关的事项,都将隶属于砂拉越的权限与主权。
唯,1969年颁布的紧急法令,却成为了削弱砂拉越自主权的一道障碍。
该紧急法令后来在2011年11月份被废除,但当时的联邦政府却随之推行了2012年领海法令。该项新法令,就将影响砂拉越在领海边界的自主权,并会将原属于砂拉越事务的矿物发展项目保留在联邦行政之下。
此外,我国国会在1976年透过修宪、将砂拉越与沙巴原来具备的邦国地位降至州属之举,以及通过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等决策,也大大影响了砂拉越的自主权及权益,以及砂拉越的石油与天然气资源。
相关的法令与砂拉越的石油与天然气资源息息相关,并且也是国油公司针对石油拥有权事宜入禀联邦法院一事的症结及争论点所在。
在该前提下,加深自身对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1976年的修宪、2012年领海法令等相关法令的了解,或许就有助于了解最近造成纷扰的石油课题。
正所谓,“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所以一味纠缠于过去的谁是谁非,对解决石油课题或许并无多大助益。
因此,鉴于国油公司已经针对石油拥有权事宜入禀联邦法院,所以在司法上的据理力争,或许不失为厘清有关课题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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