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领海法令(或称为750法案)将砂拉越的领海权限限制在离岸3海浬范围内,该法令的制订据称是符合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要求。在该公约下,联合国成员国的领海范围将限定在12海浬范围内。

Advertisements

领海权限限定在3海浬范围之举,意味着砂拉越领海权限少了9海浬的范围,间接影响到砂拉越在领海资源方面的权利,包括渔业、海洋及天然资源,或海洋区的景点等都限制于3海浬范围内。

备受争议的领海法令,实际上在国会提呈时也受到沙巴及吉兰丹国会议员的质疑及反对,其中吉兰丹州议会还在2015年11月5日通过拒绝2012年领海法令在吉兰丹落实。

公正党砂州联委会副主席兼峇都林当区州议员施志豪曾表示,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协议能够保障砂拉越的自主权和权利,而在成立马来西亚之际,我国宪法也保障了所有的矿物资源相关的发展。

惟,1969年紧急法令的颁布,则成为削弱砂拉越自主权的第一项障碍。“当紧急法令在2011年11月份被废除后,联邦政府却即刻推行了2012年领海法令,以削弱砂拉越在领海边界的自主权,并将原属于砂拉越事务的矿物发展项目保留在联邦行政之下。”

他称,2012年领海法令实际上违反了宪法条款,所以该法令是不应该被允许颁布的。

“砂拉越权限仅限制在离岸3海浬的范围内,相关限制将不利砂拉越持续捍卫自身在矿物资源及相关发展事项上的权利和自主权。”

他表示,以石油资源为例,砂拉越许多潜能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乃是位于离岸3海浬的范围外。

他也曾在去年11月州立法议会召开会议时向副首长拿督阿玛道格拉斯作出询问,砂州议会是否准备好通过一项动议,以入禀法庭,要求法庭对2012年领海法令是否违宪作出裁决,并给予原因该法令明显违反联邦宪法的第1(4)及第2条款。

他称,捍卫砂拉越领土的完整性,是砂拉越争取联邦所赋予权力的基础,因此砂拉越必须对侵害砂拉越领域完整性的2012年领海法令提出修正的要求。

另一方面,砂首长拿督巴丁宜阿邦佐哈里曾在今年3月初出席活动时提到,《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和《2012年领海法令》与砂拉越无关,因为在马来西亚宪法第4章下,任何超越宪法的法令都是无效的。

副首长丹斯里占玛欣则提到,若要在砂拉越执行相关法令,砂拉越立法议会就需要先予以批准,但事实上砂政府未给予该法令,因此领海法令不能在砂拉越执行。

领海法令是时任首相署部长提呈

750法案是配合马来西亚政府在2011年12月20日宣布解除紧急状态后所产生的新法案。

根据联邦宪法150(7)条款,所有在1969年紧急状态(必要权利)下所颁布的条文,包括鉴定大马领海边界,将在解除紧急状态后的6个月失效,因此政府有必要提呈一项新法案取代,进而促成2012年领海法令的提呈。

2012年领海法案建议该法案从2012年6月22日开始生效,大马领海的范围为12海浬距离,而大马政府拥有相关海域的主权。

该法案也阐明,首相拥有增删条文的权利,而该法案据称也不会增加政府的额外支出。

根据记载,2012领海法令是时任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于2012年4月18日提呈,拿督杨昆贤附议,在同一天内没太多人参与辩论的情况下三读通过。

根据《婆罗洲邮报》报导称,当时参与辩论的国阵代表分别有实务地区国阵前国会议员阿末莱布章及林梦区候任国会议员哈斯比,以及3名伊斯兰党国会议员及1名公正党国会议员。

参与辩论的反对党代表分别是伊斯兰党前国会议员拿督卡玛鲁丁、瓜拉吉赖前国会议员哈达南利,以及公正党蔡添强。

惟,根据国会会议记录显示,没有记录显示反对党,包括古晋区时任国会议员张健仁及诗巫区时任国会议员黄和联参与领海法令的辩论。

与此同时,《婆罗洲邮报》也提到,没有任何砂拉越国会议员出席参与辩论,包括行动党张健仁及已故黄和联等均未对砂拉越将丧失自主权发表言论,当时共有162名国会议员出席在国会中。

值得注意的是,已故前砂首长丕显斯里阿迪南沙登曾指出,国会通过2012年领海法令时并没向砂政府作出任何谘询。

他也提到,砂政府也不解为何在2012年领海法令下,中央政府的领海管辖区是12海浬,但砂拉越和沙巴却仅限于3海浬。

+1
0
+1
0
+1
0
+1
0
+1
0
+1
0
前一篇新闻《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 砂油气拥有权易手的开端?
下一篇新闻「安全行动13」查长途巴士 警捕涉毒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