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是马来西亚三大石油和天然气储备丰富的州属之一。由于这些天然资源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联邦政府期望通过产油州的消费来控制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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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争取砂拉越石油和天然气的储备,联邦政府领导与1970年代的砂拉越领袖针对砂拉越大陆礁层权力进行了讨论。在此期间,时任砂拉越首席部长拉曼耶谷的侄子泰益玛目是联邦原产工业部长,负责监督采矿业,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

联邦政府通过泰益玛目,尝试说服拉曼耶谷将砂拉越大陆礁层权力移交给联邦政府,砂拉越可从石油生产公司获得10%的开采税。

为了与砂拉越政府达成协议,泰益玛目委派其忠实助手阿迪南沙登与不赞成这项提案的拉曼耶谷进行了讨论。

尽管拉曼耶谷不赞成,但是泰益玛目依然提呈了“碳氢化合物法案”,该法案剥夺了砂拉越对砂拉越大陆礁层中发现的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矿物的拥有权。

这项法案使拉曼耶谷震惊,指示砂拉越律政司向联邦政府发出抗议信,声明砂拉越计划实施法律程序以保护其权利。

拉曼耶谷拒绝接受“碳氢化合物法案”,主要是因为他不同意联邦政府全面掌管砂拉越石油和天然气,砂拉越只能获得10%的开采税。除此之外,拉曼耶谷并不满意泰益玛目在该法案所列出的条款,以及泰益玛目与砂拉越谈判条款的方式。

砂拉越政府的抗议,促使“碳氢化合物法案”被撤回,这很大程度上让联邦政府领导人感到失望。

对此,时任首相阿都拉萨任命一个由东姑拉沙里汉扎领队的新团队,与拉曼耶谷进行讨论。最终,拉曼耶谷接受了新的条款,即砂拉越只获得5%开采税,但是可以保留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力。

尽管砂拉越政府因此获得比较少的开采税,但是总比向联邦政府放弃对矿产资源的控制权要好。

随后,国会于1974年通过了《石油发展法令》,允许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拥有砂拉越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备。

《石油发展法令》于1974年7月24日,由时任联邦原产工业部长,也即现任砂州元首的泰益玛目所提呈。

该法令规定,石油和天然气的收入将相应地分配给生产州属(5%)、联邦政府(5%)、生产公司(41%)和国油(49%)。

砂拉越政府对“石油开发法”表明支持,拉曼耶谷基于保护砂拉越利益的立场,所以愿意妥协。最终,拉曼耶谷支持联邦政府将砂拉越大陆礁层油气权力的转让。联邦政府也按照约定给予5%开采税。

《石油发展法令》的实施,导致砂拉越净收入被联邦政府吸纳,蒙受很大的损失。最初,砂拉越从联邦政府获得的盈余净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但这一趋势从第三马来西亚计划(1976年-1980年)开始有所改变。

在这个计划中,砂拉越净亏损高达7亿3000万令吉。砂拉越收入向联邦政府的净转移是由于后者控制和管理的石油资源,从而收取使用费、股息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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