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1日讯)国油欲起诉砂政府一案,联邦法院将在明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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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油公司(Petronas)入稟诉讼,是要求联邦法院宣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適用於全马的石油工业,因此国油公司是全马石油资源的专属拥有者和监管者。

联邦法院将在明日裁决,国油是否有权起诉。

首席法官丹斯里威拉阿末今日听取国油和砂政府双方意见后,宣布退庭至明日上午9时30分。有关审讯原定在6月12日进行,但由于联邦政府总检察长(AG)介入而被延展。

据了解,砂政府是由律政司拿督达拉马末、砂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等人为代表。他们坚持,联邦法院在此事上没有权限,案件必须回到砂拉越法庭。

在这宗官司中,国油公司挑战砂拉越政府之石油和天然气监管权。

这牵涉到石油资源的开采和勘探是否需要得到砂拉越政府的批准。砂拉越,政府一再强调它拥有监管权,但国油认为,它不需要得到州政府批准而可以在砂拉越进行石油开采活动。

国油的论点是,根据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国油有权在国内开采石油,包括砂拉越地区。因而它要求法庭裁定,石油为国油独有资源,且是唯一有权开发石油资源的机构。

砂拉越政府的代表,法律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说,这个案子并不是要挑战国会是否有权制定法令来管制或修改砂拉越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权力。

他说,砂拉越提出三点辩护:

1,这课题不在联邦法院的裁决权范围之内,这应是由高等法院来释权;
2,在成立马来西亚之前,砂拉越已经有了1958年石油开采条例(OMO),而在马来西亚组成后,这条例仍施用于砂拉越;
3,1958年石油开采条例不单单是关系到石油和油田,也牵扯到砂拉越陆地上石油的勘探,开发和开采,涵盖岸上或大陆壳体上的所有这些活动,因而,国油也须遵守砂拉越法律,尤其是1958年石油开采条例和砂拉越土地法令。

国油代表律师达拉马末告诉记者,国油认为此案涉及立法权。

他说,此案争论点是,国会是否有权立法管制石油开采权,国油的观点是绝对有。但砂拉越说它们已经有了1958年石油开采条例(OMO)而且仍然有效。国油的论点是,国会有权立法管制石油开采活动,因而砂拉越没有权力再去实施1958年石油开采条例(OMO),因为砂拉越的权力是依赖国会立法。

他说,此案交由联邦法案而不是高等法院,因为这案件牵涉到释法权,需联邦法院来释法。

今日的聆讯,是在上午9时45分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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