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5日讯)男子涉及欺诈他人将4万2000令吉汇入其私人户口,因而被提控三项抵触刑事法典424条文(不诚实或欺诈转移或隐瞒财产)的控状,被告三次无故缺庭,法庭充公其5000令吉担保金,案件订于8月6日再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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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48岁蔡姓被告,于2017年5月25日被提控,事后案件听审日期订于今年5月17日,但被告并未出庭,因此遭法庭发出逮捕令。

被告于5月17日、6月4日及今日都没有出庭,遭法庭三度发出逮捕令,并订于8月6日再过堂。

同时,法庭也充公了被告早前缴付的5000令吉保释金。

被告的担保人于6月4日也到法庭进行解释时指,他们无法联络到被告本人。

被告的三项控状指,他分别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10时46分、2017年5月16日上午11时17分及2017年5月26日上午9时36分,欺诈一名黄姓男子分别将1万5000令吉、1万5000令吉及1万2000令吉三次汇入被告的户口。

因此,被告被控三项抵触刑事法典424条文,不诚实或欺诈转移或隐瞒财产控状。在该条文下,触犯者可被判处坐牢不超过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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