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革新党主席徐丽娜质问哥打圣淘沙区州议员张健仁为何不捍卫砂拉越石油权和主权的动机?

(本报美里11日讯)砂革新党主席徐丽娜质问哥打圣淘沙区州议员张健仁为何不捍卫砂拉越石油权和主权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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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革新党(STAR)主席徐丽娜今日发文告针对哥打圣淘沙区州议员张健仁在州立法议会上,就砂拉越政府昨天在州立法议会上提呈的2018年石油开采(修正)法案发出的反对声音,令她感到非常震惊,这似乎是要将砂油气拥有权双手奉上给大马国油公司。

徐氏对张健仁如此捍卫联邦政府和国油公司感到生气,因为砂拉越1958年石油矿开采法令,早在1963年马来西亚建国协议,以及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之前已经存在了。

“砂拉越当局就砂拉越采矿持有管理权何错之有?若是张议员说大马国油公司独自持有包括砂拉越油气资源拥有权利的话,这是否已意味了已是违反了1954年理事会法令、1958年土地法令、1958年石油矿法令和1965年补充契据法令?”

文告续指出,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并没有废除1954年砂拉越(交替边界)理事会法令,也没有废除1958年石油开采法令。徐丽娜相信,张健仁州议员引述联邦宪法第75章条文阐明,若任何州法律与联邦法律不符,联邦法律将是占上风,砂拉越主权法律是无效的,张健仁的谈话似乎意味了砂拉越主权已经被颠覆了。

徐丽娜指出,根据《马来西亚协议》附件C阐明,即砂拉越宪法第27条规定砂拉越宪法至高无上。在马来西亚日或之后通过的任何条例与宪法若不符或不一致的话,将被视为无效。

“难道这是要蒙蔽砂人,指砂拉越宪法和马来西亚建国协议要屈于联邦宪法下?这就好比说,祖父和母亲都不如孩子。”

问题的症结是在于石油发展法令和和领海法令并没有经过砂拉越立法议会通过,而如此的法令是违宪且不能被执行。砂拉越内部自主权利是受到砂拉越宪法,政府内部报告(Inter-Governmental Report),大马协议,国际习惯法,国际公法和砂拉越市政府法律的保护。

徐丽娜一再促请砂拉越立法议会一定要通过拒绝石油发展法令和领海法令的法案,保护受到国油公司掠夺的砂拉越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这并非是要质疑石油发展法令和领海法令的有效性,而是要将这两项都不适用在砂拉越的两项法令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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