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18日讯)雇主在“炒”雇员前,没给予法律阐明的1个月通知,雇员将雇主此举控上庭,雇主被判罚款2千5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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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被告为蔡某两兄弟,被控在2017年10月20日,约早上10时41分,在古晋劳工部办公室,被发现身为某餐馆持有者,在2017年6月29日,无法遵守劳工部的条。
此举抵触劳工法典第130C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高达1万令吉。
案情指,投案人,即该餐馆的雇员,指雇主在2017年6月29日,解雇投案人,但劳工法庭判雇主必须偿还遭解雇的雇员830.70令吉的工资和1674.65令吉的解雇利息和1个月前的解雇通知。
雇主搬迁没收到信
劳工法庭于2017年7月29日判雇主必须偿还上述赔偿,惟投案人却未收到钱。雇主因为搬迁而没收到劳工法庭早前所发出的通知书,所以没向投案人作出劳工法庭所发出的赔偿金,而且也缺庭。
因此雇主今日时在接获法庭的逮捕令后,前往古晋推事庭接受审讯,并认罪,被判罚款2千5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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