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一案未平,一案又起!第三度被控上法庭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日共面对25项罪名,其中4项涉嫌滥权收取近23亿令吉贿金,以及21项因收取和支付总额逾20亿令吉的洗黑钱罪名,惟纳吉否认所有罪名。

Advertisements

地庭法官阿祖拉阿薇批准纳吉以350万令吉保释金和2名担保人保外候审,並认为没有必要禁止纳吉出席任何公开活动。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保证,他们会从明天开始,分阶段支付保释金,直到9月28日为止。

阿祖拉阿薇择订此案于11月16日过堂,纳吉也获准离开法庭。

根据反贪会提控纳吉的4项滥权罪名,纳吉被控於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位於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身为一名公职官员,即首相、財政部长和一马发展公司(1MDB)顾问团主席,滥用职权收取总额达22亿8293万7678令吉41仙的贿金。

纳吉因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23(1)条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5倍的受贿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此外,纳吉也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下,面对21项控罪,涉及款项达43亿91万2637令吉87仙。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1至第9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3月22日至4月10日期间,在位於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涉及洗黑钱活动,即通过Tanore金融公司的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Falcon)户头,分別把3笔1亿5500万令吉、1亿8800万令吉、2亿3100万令吉、1亿3800万令吉、1亿5200万令吉、3亿400万令吉和6亿200万令吉的非法收益匯入自己的银行户头。

第10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2日,在上述同样地点,从自己的银行户头,转账6亿5200万令吉予Tanore金融机构。

第11项至第15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2日 至14日期间,涉及洗黑钱活动,分別支付约2000万令吉、10万令吉、24万6000令吉、200万令吉和30万3000令吉,给巫统、巫统峇都加湾区部、林顺平(译音)、ORB Solutions有限公司和Semarak Consortium有限公司。

+1
0
+1
0
+1
0
+1
0
+1
0
+1
0
前一篇新闻凯里:希盟政策让部分人停还PTPTN
下一篇新闻安努亚指被警方调查 慕斯达法压力大退出巫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