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丹一名13岁覃姓少女因为忌妒同班周姓闺蜜人缘好,又比她漂亮,竟将人约到家中分尸杀害。由于2012年事发时凶嫌未满14岁,当时仅裁定收容教养3年,须赔偿10.8万元人民币,但周女父母不服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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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陆媒报导,覃姓少女和周姓少女就读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不仅是同班同学,还是住在同条街上、两家相距不到200公尺的邻居。案发时2人都年仅13岁,但因为双亲平时忙于工作,所以放学后经常在一起玩耍,在家人及邻居眼中情同姊妹。

不过,周姓少女在同年龄中长相较为漂亮出众,许多男女生都喜欢找她玩耍。相较之下,覃女虽是她的闺蜜,但平时常被同学调侃长得胖,还被拿来与周女比较,指她无论外貌、人缘或成绩都比不上,让她非常自卑,也因此种下忌妒的种子。

2012年4月10日周末,覃女邀周女到家中玩耍,趁对方玩手机时,从后持木凳把人砸晕泄愤。下手后,她担心周女醒来会告诉爸妈和老师,心想一不做、二不休,竟找来家中的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及剪刀等凶器猛刺,还将闺蜜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胶袋内清理现场,意图毁尸灭迹。

事件曝光后,覃姓少女向警方坦承,因为同学曾说她长得胖,又不如周女漂亮,偏偏周女又品学兼优、乖巧听话、人缘又好,才让她心生忌妒,痛下杀手。广西公安机关调查后,虽认定覃女故意杀人,但由于她作案时年仅13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14岁),因此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裁定收容教养3年。

当时周姓少女双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各项经济损失40多万元人民币,之后案经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覃某父母虽已赔偿原告1万元,但仍须赔偿原告共9.8万元。

周女父母不服上诉,但近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确定维持原判,包括覃某收容辅导3年、覃女父母赔偿周女父母10.8万人民币,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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