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黄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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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过去对於死刑的存废討论少之又少,內阁突然拋出通过废除死刑的决定,在社会引起千层浪,排山倒海来的是反对多於支持,几乎所有討论平臺都是一面倒的质疑,认为內阁决定非常不严谨,也不相信马来西亚適合在这个时候废除死刑。其中討论的出发点大多从压制某些特定犯罪率,以及从某种正义的角度来思考,而这些討论方向其实並不新颖,网路上早有各种正反方的文字与影片。

我个人认为內阁在这个时候通过废除死刑是极度有勇气的决定,站在一个宏观国家治理的角度而言,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一个决定。

在国內民眾在废除死刑课题中担心的其中一点是死刑废除后,各种严重刑事罪,如贩毒、杀人是不是就会增加?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盖瑞·贝克(Gary Stanley Becker)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至今天全球各地对於死刑与犯罪率关係的研究非常多,但却无法直接將犯罪率和极刑画上等號,因为影响其中因果关係变数还必须考量相关人士的社会位阶、经济状况、族群、文化等各种因数。没有人敢简单的將死刑存废与犯罪率增减画上等號,这不是一个一拍两瞪眼的问题,纠结於死刑与犯罪率的朋友不妨多瞭解。

法律应该为社会负责

爭议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正义的部分,大家普遍相信杀人偿命,重犯极刑是长久都存在的做法,对很多人来说这是一种正义的实践,但正义是否在把犯人杀死后能够伸张?这是个数千年来的重要哲学、法学问题。

「死刑是否是正义的实践」背后需要釐清的问题非常多,包括什么罪行需要到死刑?每个国家每个时期对於判处死刑的標准不同,是否意味著每个国家每个不同的时期对正义的判断標准也有所不同?法律所执行的正义是否就是正义?谁说了算?这是我们在支持?反对死刑无法迴避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法律並不是为某个特定受害者主持他心中正义的工具,而应该是一个维护社会秩序和建构社会道德规范的一个底线,做到在於未来如何排除类似案件重演的目的。在这个角度来看,国家不该只是为受害者负责,更该为整个社会负责,因此死刑是一个最不负责任的结果,因为杀人偿命只是透过法律在替受害者报復,並没有做到该有的责任。

请原谅我用如此强烈的词句,我的认知是每个杀人者、贩毒者等等犯罪分子造成社会各界哗然的行为都是他过去家庭、学校、社会等不同层面生活影响结果,或许是他们成长过程家庭机能失常;可能是他们无法融入一般人约定俗成的学校考试游戏;或者他对於社交有某程度的障碍;又或是他出身处於社会底层,各种综合因素导致罪案的发生,而这些都是外在社会造成的。

从这个脉络来看,社会所有人都需要为这些犯罪者的行为负责,直接让他们死去,只是一种逃避,让他们与社会隔离、教化,寻找再次回到社会的可能性,才是法律的意义,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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