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20日讯)2012年领海法令在砂拉越是否有法律效力?巴当砂隆区国会议员拿督南希苏克丽认为,2012年领海法令并没有在砂州立法议会中提呈,因此该法令在砂拉越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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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称,本身在国会辩论环节也提到石油开采税问题,当时回应的部长说将采取砂希盟建议的方案,惟砂政盟国会议员对此反对,因为砂希盟并非政府,它们没有相关律法和机构决定石油开采税,导致政府最终成立内阁特别委员会,并邀请砂首长拿督巴丁宜阿邦佐哈里进入委员会中进行探讨。

她也提到,在联邦宪法下有数个法律条文需进行检讨,特别是联邦宪法112D条文自1968年后便没进行检讨。

她今早出席“联邦制:联邦宪法与1963年大马立国协议论坛会”时,发表上述意见。今早的座谈环节获得敦朱加之子丹斯里里奥纳德林奇,巴当砂隆区国会议员拿督南希苏克丽及砂首长署(法律、州与联邦关系及计划监督)助理部长莎丽花哈西达出席。

砂首长署(法律、州与联邦关系及计划监督)助理部长莎丽花哈西达认为,砂政府是透过砂石油开采法令途径向联邦政府争取索回权益,该法令与2012年领海法令是截然不同的法令。

她强调,砂拉越的立场是,透过执行砂石油开采法令保障砂拉越的权益,因此砂拉越议员必须在州立法议会中捍卫该法令,确保该法令持续执行。

她坦言,若砂政府要透过法律途径探讨领海法令是可行的,但目前砂政府秉持大马精神与联邦以协商模式展开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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