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国家元首是由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在统治者会议上,从9个马来州属的世袭统治者中,选出一位资歷最高的统治者来担任国家元首,另一人则出任副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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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7年擬定的名单,排名按照各州的统治者的资歷而定,有资格轮任国家元首的马来州属统治者为森美兰州最高统治者、雪兰莪州苏丹、玻璃市州拉惹、登嘉楼州苏丹、吉打州苏丹、吉兰丹州苏丹、彭亨州苏丹、柔佛州苏丹及霹雳州苏丹。

若以此轮任表,吉兰丹州苏丹之后,接著顺序轮任会是彭亨州苏丹、柔佛州苏丹及霹雳州苏丹,但这仍需由马来统治者会议遴选决定。

根据马来统治者官网,马来统治者会议每5年遴选国家元首一次,在遴选国家元首和副国家元首的会议中,儘管州元首也是马来统治者会议的成员,但是他们无需出席。

国家元首的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任期內不得兼任原州属的统治者职务,因此须任命摄政王处理州统治者的职务。

1957年国家独立时,第一任国家元首由森美兰州最高统治者端姑阿都拉曼出任,至今已有15人先后出任国家元首。

儘管如此,联邦宪法阐明,国家元首可在任何时间向统治者会议呈辞,或者被革职。

在第15任国家元首苏丹莫哈末五世之前,没有任何在任的元首曾被革职或辞职。

国家元首是拥有合法地位的国家首脑,联邦宪法和国会法令明文条例列为马来西亚的国家代表、立法和行政的最高决策人。

1993年修宪后,国家元首和马来统治者一样,可以在由马来统治者设立的特別法庭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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