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专家萨沙林教授。

亚庇22日讯|宪法专家萨沙林教授认为,联邦宪法与1958年沙巴定义(土著定义)条例所出现的冲突,使外来人有机会取得「土著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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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由于联邦宪法没有阐明沙土著地位,故获得大马公民权者,是成为土著的先决条件。

他说,与砂拉越清楚注明28个本土民族不同,沙巴的个案只能以1958年沙巴定义(土著定义)条例为依据。

他表示,沙巴法律没阐明公民身份,沙巴土著定义为「一个公民、是诞生于沙巴人的孩子或孙子,并在大马日前后诞生于沙巴」,而且沙巴法令只提到5个族群。

萨沙林指出,尽管本州在1958年就土著的法令修改予土著的定义,规定任何自称为土著的人,须向土著法庭提出土著身份申报;然而,法院在当时审理的相关案件中没有一致看法,至今在有关课题上,依然存在意见分歧。

「现在,高庭可以重新检视土著法庭的裁决,过去多有不当发出土著证书的事件,以致争议不断。」

「事实上,很多个案是没有土著血统的人士,却获得土著地位。」

他说,通常本州的土著地位,往往涉及土地与金钱特权,但数以千计土生土长的土著却被剥夺了公民权,包括结构上的问题和贫穷,使他们无法向国民证记局注册和报生,进而无法取得大马卡下成了无国籍人士。

他认为,国民登记局应允许这些人获得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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