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6日讯)修改联邦宪法1(2)条款原本获得砂首长赞同?阿邦佐哈里澄清,砂政府支持修改恢复砂沙地位,唯此次「希盟版」修宪不符砂拉越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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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周知,联邦政府于本月4日提呈联邦宪法1(2)条款修宪,旨在回归1976年之前诠释。负责法律事务之联邦部长在报章及社媒宣称,此项修宪在1963年大马契约内阁委员会上,获砂沙首长批准。

他强调,虽然原则上批准修改1(2)条款,但并非批准此次所提呈之修改方式,因为该委员会从未商讨及修宪内容及用词。

他在首次执导委员会议上也提出,所有商讨必须建立在联邦宪法及1963年大马契约基础,任何重大议题决定,必须通过砂立法议会所成立之咨询委员会。

他重申,本身立场一致,即支持恢复砂沙自主权的任何宪法、法律修改,但这些修改必须具有实质性,而非仅流于形式。

在首次执导委员会议,沙巴首长提出修改1(2)条款时,砂拉越支持此项原则;在今年1月14日的首次技术委员会议,他也指示砂代表以书面提呈立场。

有关立场是支持修改1(2)条款的同时,也修改160(2)条款,即有关“联邦”之定义。因为,若单只修改1(2)条款,并无法真正符合砂拉越人民意愿,而修改160(2)条款,则是让联邦宪法真正依据1963年大马契约。

他称,首次技术委员会议于是议决,不针对联邦宪法进行零碎修改,但同意就执行1963年大马契约而作完整修改,并将在2019年10月份的国会提呈。

有关事项并未在随后的执导委员会议商讨,而砂政府却在较后获知,将在本次国会修改1(2)条款之决定。砂政府于是向联邦表明立场,即单独修改1(2)条款无法真正达致目的,必须同时对160(2)作出修改。

而且,若一些实质性的重大决定能获得大马契约委员会审议,将会更加合宜。

阿邦佐哈里希望,透过此项澄清后,不会再有弯曲事实,说砂拉越政府不支持修宪的指控。砂政府支持任何惠及砂拉越及人民的法律修改,但支持未能真正带来利益的法律修改,则无异于在欺骗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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