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8日讯)根据可靠消息来源,除非真正反映“原有意愿”,砂拉越政府才会支持修改联邦宪法第1(2)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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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拉越政府认为,马来西亚联邦包括(1)马来亚州属,(2)婆罗洲砂拉越及沙巴州属。
《婆罗洲邮报》消息来源表示,砂拉越政府也将在拟议中的修正中坚持“反映各方原有意愿”的立场,包括在第160(2)条文中,修改“联邦”的定义。目前,“联邦”的定义是在1957年马来亚联邦合约下的“联邦”。
而砂拉越政府立场是,“联邦”的定义必须改为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下的“联邦”。
消息来源也表示,砂拉越政府也期持修改第166(产业继承),第167(权力,责任及义务)及第169条文(在独立之前的国际合约)。
与此同时,砂政府法律顾问冯裕中指出,于上周五在国会一读的修正案,并不能够恢复砂拉越及沙巴与西马同等地位。
他强调,于今年1月所举行的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技术委员会会议中,砂拉越律政司部提议修改联邦宪法第1(2)条文,以反映砂拉越与沙巴同等地位,包括“马来亚州属及婆罗洲州属砂拉越及沙巴”。
该提议也包括修改第166(产业继承),第167(权力﹑责任及义务)及第169(在独立之前的国际合约)。
冯裕中表示,该提议是在砂拉越希盟国会议员出席下提出。
他指出,根据他所了解,技术委员会已决定在10月的国会中提出该修正法令。
“然而,最近的内阁会议却决定在4月的国会中提呈该修正案。至于修正案为何提前及为何没有采纳砂拉越的提议,原因不详。”
冯裕中续表示,在他了解到该修正案提前后,他与砂拉越律政司致函技术委员会,并要求延迟修改,但是,该委员会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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