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30日讯)砂首长署(法律、州与联邦关系及计划监督)助理部长莎丽花哈西达今日在砂拉越立法议会提呈修改联邦宪法动议时表示,有6大事项是要求砂政党联盟和联邦政府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以寻求通过及修改的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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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与联邦政府在MA63讨论的总结,以寻求修改联邦宪法的6大事项:
(一)修改联邦宪法第1(2)条文如下:
1(2):联邦定义,根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理应是
A:马来亚联邦,包括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
登嘉楼,及
B:婆罗洲联邦,包括沙巴及砂拉越

(二).新增85A(1)条文如下:
85A(1)在《1963年马来西亚法》第75条(1963年第26项)下,联邦政府或公共机构所使用、占用或
控制或在马来西亚日以后,作为联邦用途的婆罗洲土地,但已没有被联邦所使用,则该土地不得-
(a)由联邦政府或公共机构处置;或
(b)未经砂拉越政府同意,不得将土地用于其他联邦用途或任何其他用途,但不包括在马来西亚国庆
日之前该土地的用途,或该土地的业权文件中规定的用途(如有)。

85A(2)如以上(1)第(b)段,未经砂拉越政府的同意:

(a)根据1963年《马来西亚法》第75条,由联邦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所占用、使用或控制和管理的土地
[1963年第26项],联邦政府应将土地归还给砂拉越政府,但砂拉越政府须向联邦政府支付自马来西亚
日以来,联邦政府或公共机构在该土地上建造或改善的任何建筑物的价值;或(b)由砂拉越政府根据第83和85条文授给联邦政府的土地,当砂拉越政府根据第83条第(2)项或第85条(1),退还所有联邦政府支付的税款,则该土地应当恢复或归还给砂拉越政府。

(三)修改第95B条文
增加另一条款,即第(1A)条款,内容如下:
(1A)不能对第9附录(Ninth Schedule)中的列表2(List II)或列表3(List III)或此宪法进行修
改,同时,也不能加入任何不在第9附录所列明的事项,以及那些没有获得沙巴或砂拉越立法议会同意
和通过的议决案。

(四)第160(2)条
4.1 以下列全新的定义诠释“联邦”的定义:
“联邦”应指在1963年7月9日所签署的《马来西亚协定》的联邦为准。
4.2 新增定义:
“马来西亚日”是指1963年9月16日。

(五)第161(7)条
此条文列明所有砂拉越土著的种族(即砂拉越土著),建议修改的此条文如下:
(a)在“Sea Dayaks”字后加入“or Ibans”字眼
(b)在“Land Dayaks”字后加入“or Bidayuhs”;和
(c)在“Muruts”字后加入“or Lun Bawang”字眼。

(六)修订第9条款立法的列表
1.将“旅游业”从列表1(联邦列表)的第25A项转移到第3列表(共同列表)第10项
2.将“环境”添加到列表IIIA(附加在当期的沙巴和砂捞越列表)第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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