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11日讯)两名男子承认蓄意致伤他人及服食违禁药物,两人分别被判坐牢6个月及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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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被告分别是33岁的江某及39岁的李某。两人共同面对一项蓄意致伤他人的罪控。

控状指,两人于今年6月4日下午1时30日在一民宅,和另名嫌犯蓄意23岁的林姓男子。

两人此举被控抵触刑事法典323条文(蓄意致伤),并与同一法典34条文同读。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坐牢最高可达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蓄意伤人各囚3个月

两人对此罪控后,分别被判3个月监禁。

第一被告江某也被控于2017年3月2日凌晨2时25分在中央警署接受尿液检验时,呈阳性,即有服食违禁药物。

此举被控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5(1)(a)。

被告认罪后,被判罚款3000令吉,且须守行2年。不过被告没有还钱,因此须坐牢3个月替代之。

第二被告李某,即于2017年9月4日下午3时15分及2017年10月14日早上11时15分,分别在诗巫再也警察局诗巫中央警署被验出吸毒,尿液含有安非他命冰毒的成份。

此举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5(1)的(a)条文,在并可同法令15(1)条文之下被判。

他认罪,首控状被判罚款4000令吉或坐牢6个月取代及守行两年;次控状被判罚款3000令吉或坐牢3个月取代及守行两年。由于他没有缴付罚款,所以须坐牢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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