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恢复自由身的被告,兴奋地搂住律师表示感激。

(本报古晋7日讯)利用手指导致受孕并不属于强奸,男子面对四项提控后,今日于上诉庭获得自由身,雀跃拥抱律师,难掩兴奋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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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60岁的被告布亚则隆,被指控在2011年间,分别在5月、6月、7月、以及8月中午2至3时之间,于诗巫路一带酒店内,性侵了一名15岁未成年女子,导致对方受孕并产下一男婴。事件是在2012年2月5日下午3时10分,15岁受害者由其养母送往诗巫医院并产下一名男婴后引起关注。

被告在2013年10月31日,面对4项罪行被提控上庭后,除了第一项刑事法典376(2)(d)条文非自愿下发生性关系中,被判下15年监禁以及5下鞭笞刑罚,其余3项抵触刑事法典376(1)条文,皆被判9年监禁以及2下鞭笞刑罚。

基于刑期同时执行,因此被告面对15年监禁以及11下鞭笞刑罚。除此之外,在每一项提控下还必须缴付1万令吉抚恤金给受害者,或以6个月监禁取代。
负责载送却上床
据了解,受害者的养母和被告是同事关系,而身为部门司机的被告经常会负责载送受害者出入,却不想最后却是送上了床。

被告就地庭的判决上诉高庭,但遭驳回,不过高庭法官认为刑期同时执行不合适,因此做出调整为第一项提控面对8年监禁以及5下鞭笞刑罚、第二项为3年监禁和2下鞭笞刑罚、第三项以及第四项皆为2年监禁以及2下鞭笞刑罚,而刑期皆分开执行,并从2013年10月31日算起。对于抚恤金反面,法官喻令被告一次性交付4万令吉,或6个月监禁取代,相比较于分开4项抚恤金以24个月监禁取代,被告如果无法偿还,仅需面对6个月监禁取代,而这一取代监禁刑罚必须等到以上4项刑期服满后执行。
拥抱律师频道谢
被告在奥古斯丁理昂律师的协助下,上诉至上诉庭,并指出,受害者出庭时的口供与向警方备案之时有出入,原本备案之时只有第一次性关系是在受害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之后都是受害者同意之下发生,但到了出庭供证之时,却指她在之后的几次都是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

第二个引起争议的是,酒店并没有受害者或是被告入住的注册证明,更何况被告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是以手指解决,虽然受害者怀上孩子,经过DNA验证的确是被告骨肉,但被告指当时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体内。在法律上,所谓性侵是指生殖器的侵入,而对于沾有精液的手指也能导致怀孕这一理论,经医药方面的供证为“有可能”。

因此,三司指出,被告成功提出值得质疑的疑点,因此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蹲了一年余牢狱的被告恢复自由身后,兴奋地对三司鞠躬,以手势在身前画十字感谢,离开庭后更是雀跃地抱着律师频频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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