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民都鲁22日讯)一名涉持械结伙抢劫的男子今在案件进入抗辩阶段时,选择向地庭法官认罪,而面对监禁8年兼鞭打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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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案已传召8名证人出庭供证,且已快审结。尽管如此,法官仍接受被告的认罪,而在刑事法典395/397条文下,宣判被告上述刑罚。

此案主控官努露麦莎拉向法官指出,被告是在审讯进入尾声时,才决定向法官认罪,有鉴于此案已传召了8名证人出庭供证,实质已浪费了法庭宝贵的时间。

受害者留心理阴影

主控官继指,持械抢劫是一项严重的罪行,更何况被告是使用巴冷刀和短枪,不但令受害者损失约3000令吉,同时也令受害者留下心灵创伤,害怕本身再度成为匪徒的目标。

故,为了公众利益,主控官恳请法官给予被告重判,并且求刑3鞭,让公众可引以为戒。

此案被告为现年37岁的达都古林,被控于2014年8月3日下午3时至4时,在苏丹依斯甘达路的华人墓园处,持巴冷刀和短枪抢劫一名印尼籍男子的1台手机、1台手提电脑,以及1200令吉马币和35亿印尼盾。

他是在案发后翌日,在花园城市商业中心附近的交通灯处落网。

被告透过代表律师向法官要求轻判,并称本身与妻子育有1名10个月大的孩子,妻子目前随外公同住,在家待业,而这也是他首次犯下刑事案,并承诺日后绝对不会再涉及任何刑事案。

其律师在为被告求情时,亦提及了此案所提呈之证物并非属于被告所有,不过却遭法官打断,要求律师专注予求情陈词上,而非反对证物。

刑事法典395/397条文刑罚为,监禁可达20年,并可另加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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