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数名执业律师及宪法专家认为,国盟政府寻求颁布的“经济紧急状态”,根本是不存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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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专家指出,联邦宪法只提供一种紧急状态,而这状态要么适用于全国,或任何州属。

大马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副主席林伟杰接受《Malay Mail》访问时直言:“没有所谓的经济紧急。只有全国阶段的紧急状态或特定州属的紧急状态。”

对此,执业律师苏仁德拉(Surendra Ananth)也说,在联邦宪法第150(1)条文下,国家元首只能颁布一种紧急状态。

人权律师谢瑞詹(Syahredzan Johan)昨晚在推特上质疑“经济紧急状态”的词源,并指宪法本无这种概念。

“联邦宪法里不存在政治紧急状态一词。紧急状态就是紧急状态,若要颁布紧急状态,首先必须确认有安全、经济和公共威胁。

“紧急状态没包含政治冲突。联邦宪法里没有政治紧急状态的。”

联邦宪法第150条文与颁布紧急状态有关,而第150(1)条文阐明若国家元首认同国家存在着严重状况,几安全、或经济生态、或公共秩序受威胁,那么就能御准颁布紧急状态。

尽管如此,国家元首必须在内阁或首相的劝告下颁布紧急状态。

不过,执业律师说,紧急状态的细节是政府说了算。

一旦颁布紧急状态,三权分立下的行政机构几乎掌握全权,以治理陷入危机的国家,完全没有立法和司法机构的监督与制衡。

对此,林伟杰直言:“不一定要强制部署军队。所以是的,我们可以处于没有严格军管的紧急状态。”

而苏仁德拉则说,在紧急状态期间,若没国会下议院会议,那么权力就完全交到国家元首手里。

“当国会没开会,国家元首可以像国会那般,制定任何法令。

“当国会复会,它能通过任何事宜的紧急状态法律。”

据悉,即使有关法律和条令不符合宪法,但还是能通过的,除了涉及伊斯兰法律及马来习俗、沙巴和砂拉越原住民法律及传统、公民权、宗教或语言。

苏仁德拉还说,在联邦宪法第150(1)(6)条文,有关法律可立即生效,无需经过国家元首御准。

尽管如此,执业律师警告不要颁布紧急情况,因为现有法律足以让中央政府应付冠病。

“我们需要监督与制衡、问责度和透明度,以有效对抗冠病。再说,这也不利于经济和商业活动。投资者会被吓到和失去信心。”

另外,林伟杰说,很多商业合同会因为一场紧急状态而搁置,届时就置经贸活动于各种不确定性。

谢瑞詹也在推特上说,1988年传染病控制及防范法令(342法令)足以用来管制人民在冠病期间的行动。

“需要控制人流?我们有342法令。不想人民群聚?我们有342法令。需要监控边界?我们有342法令。”

“为何需要颁布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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