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9日讯)一名餐厅经理因「先奸后娶」未成年少女,而被判监十二年及鞭笞二下,上诉遭高庭驳回,今天则由控方上诉至上诉庭,要求加重刑罚,三司会审后,认为不宜干扰高庭判决,而驳回控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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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利苏安马士慕,四十一岁,乃被控于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时,在下南南建山靠近瀑布路旁的一辆车上,强奸一名十三岁少女,触犯刑事法典376(1)条文。
被告是在去年二月三日被判罪名成立,入狱十二年及鞭笞二下,然后获准暂缓服刑以进行上诉,而在此之前,被告于去年六月改口承认曾贿赂受害人父亲要求销案,而被判入狱三天及罚款一万令吉。
针对地庭判监十二年及鞭笞二下,被告与控方均向高庭提出上诉及「反上诉」,惟双双于今年一月五日遭高庭驳回,维持原判,而被告原本继续上诉,后来放弃上诉而在服刑中。
控方由副检察司娜拉杜拉代表上诉,要求上诉庭加重刑罚,至少被告应坐监十五年,十二年太轻及不足以反映案情的严重性。
被告代表律师南星陈词中表示,高庭的判决中已作出明确理由,控方不应要求上诉庭干扰高庭的判决,须给予驳回,维持原判。
上诉庭三司丹斯里莫哈末劳勿、拿督阿都华合巴刁、拿督艾柏林顿会审后,一致宣判控方的上诉未具备合理论据,高庭在证据确凿之下的判决,不宜干扰,因而控方的上诉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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