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7日讯)一名青年驾车受警方截查而不听从指示停车,较后遭检举,他向法庭认罪后,被判罚款一千令吉,或以二个月监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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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25岁),被控于2013年12月11日午夜12时19分,在兵南邦路BLUE 7前面,驾驶威华轿车受警方指示停车而不依从,触犯陆路交通法令第78(2)条文。

在此条文下,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千令吉或六个月监禁,或二者兼施。

主控官哈尼夫警长表示,被告当时受到警方指示停车,但未加理会,扬长而去。

后来,警方成功截查被告,并允许他人事保释迄今。

推事仙蒂马珠聆讯,宣判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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