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莱斯市13日讯)汶莱福建会馆接获金门县政府之来函,主旨为检送民国104年7月15日府地籍字第1040055488号公告文乙份,请汶莱福建会馆代为张贴。该公告系依地籍清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办理。以下为金门县政府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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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府为清理土地总登记时或金门、马祖地区实施战地政务终止前,登记名义人、名称或住址记载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及建物权利,经清查本县符合者,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应依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公告周知。

依据:地籍清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3条第1项第2款、第32条及地籍清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4条。

公告事项:

一、清理之各笔土地及建物标示、登记名义人姓名或名称及权利范围:详见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册。

二、公告起讫日期:自民国104年7月28日起至民国104年10月26日止共90日。

三、受理申请登记之机关:金门县土地局。

四、申请登记之期间:自民国104年7月28日起自民国105年7月28日止共1年。

五、案附清册所载之土地及建物权利,土地及建物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应于上开申请登记期间内,依本细则第27条至第31条规定检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六、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届期未向金门乡土地局申请登记者,除公共设施用地外,依本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办理。

七、土地及建物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相关机关,发现本公告事项有清查遗漏或错误时,应于公告期间内,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本府申请查明。

八、土地及建物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相关机关于本公告期满后,发现有清查遗漏或错误情形者,除该土地与建物已依本条例班竣更正、转移登记或登记为国有外,应以书面向本府申请查明。

以下为金门县政府清查公告之土地及建物清册,土地总登记时金门、马祖地区实施战地政务终止前,登记名义人之姓名、名称或住址记载不全或不符者:金福来、徐福寿。

凡上述登记名义人或其之利害关系人,在看到此项公告后,请即刻与金门县政府进行联系,地址:89345金门县金城镇民生路60号,承办人:蔡颖忻,电话:082-321177转104,传真:082-32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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