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20日讯)高庭法官拿督游贞桂批准一项动议,让讨贿赂金以作为不执行逮捕令的前庭警获保外,以便他能就判决向高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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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年龄40岁的庭警,是在上个月31日在贪污的罪名下,被判处坐牢2年6个月以及罚款1万令吉或坐牢6个月取代。

当时面对判决时,他曾要求暂缓惩罚却遭驳回。他今日通过温利山律师,以反贪污委员会提出片面证据等,作出要求法庭批准动议。他申请保外,以便就判决提出上诉。

高庭法官允许前庭警由2位砂拉越人,以20万令吉人事保外,每个月的第一天,上午9时至傍晚6时30分之间,向反贪污委员会职员米拉阿纳查纳报到,否则法庭将发出逮捕令,落网后立刻面对原来的判决。

同时,被告的国际护照也必须交给反贪污委员会保管。

据案情,住在达闽再也警察宿舍的他,被指抵触了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此项条文的惩罚是坐牢不超过20年、罚款是贿赂金的5倍或不少于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这起索取500令吉贿赂金事件是发生在2012年2月29日下午1时10分,地点就在古晋法庭范围内,当时,原告邓氏,将500令吉装在一个香烟盒,交给被告,以作为不对他执行逮捕令之代价。原告邓氏是被指在指定的日期,没有出庭,以面对涉嫌抵触交通案件和毒品相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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