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21日讯)袒护在加帛顺溪舜(Sg Sut)的一项非法伐木活动,加帛警区调查组一警员因涉及接收贿金而被提控三项贪污控状,今日地方法庭裁决被告所面对的三项贪污控状表面罪名成立,案件于本月26日进行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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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名被提控的警员是来自加帛的莫哈末纳芝利,现年36岁。他因为涉及三次接受他人给予的贿金,因此今日在此间地方法庭面对三项行贿的控状。

案件审讯期间,控方共传召了13名证人出庭供证。今日法庭裁决被告的三项控状表面罪名成立,案件须进入自辩程序。

被告所面对的控状如下:

控状一,被告于2014年8月24日下午3时40分在加帛一餐厅,接收一华裔男子斯蒂芬江给予的“酬金”3000令吉,以作为被告不对一项在加帛顺溪舜(Sg Sut)进行的非法伐木活动采取行动。

控状二,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上午11时58分,在古晋达闽再也一银行处接收华裔男子斯蒂芬江的酬金,数额为5000令吉,以作为被告不对一项在加帛顺溪舜(Sg Sut)进行的非法伐木活动采取行动。该“酬金”是以汇款方式汇入一银行户口,该户口持有者名为菲特罗。

控状三,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上午10时25分,在诗巫一酒店咖啡厅接收一华裔男子斯蒂芬江给予的“酬金”8000令吉,以作为被告不对一项在加帛顺溪舜(Sg Sut)进行的非法伐木活动采取行动。

被告上述的三项控状皆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局委员会法令17(a)条文,并可在24(1)条文下被判刑。

2009年大马反贪污局委员会法令24(1)条文,抵触者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及罚款数额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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